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洗保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符号、总则、等级划分的条件及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清洗保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10月14日发布的DB11/T 658-2009 卫生保洁服务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658-2009清洗保洁服务通则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洗服务机构 health and cleaning services
有偿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机构。
3.2
主营业务 mainbusiness
经营收入占本机构总收入20%以上的业务项目。
3.3
规模项目size ofitems
单个保洁项目的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或实际服务面积不少于10000m2 ;单个专项保洁服务项目的服务面积不少于5000m2。
4 总则
4.1 申请等级评定的机构应符合DB11/T 658-2009卫生保洁服务通则的要求。
4.2 机构等级的划分实行评价要素量化打分制和等级划分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4.3 机构在评定等级时,除应满足相应等级的划分条件外,还应满足相应等级的分值要求。
4.4 机构等级的划分用壹至叁级中文大写数字表示,从低到高依次为叁级、贰级、壹级三个等级。
4.5 机构如设有分支机构应分别划分等级。
4.6 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要求,机构的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5 等级划分条件
5.1 叁级
5.1.1 具有本市工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5.1.2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设备;
5.1.3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合法纳税,无严重非法经营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
5.1.4 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1.5 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100%。
5.1.6 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 员工手册;
1)机构简介;
2) 服务理念;
3) 职业道德;
4) 行为准则。
b) 职位说明书;
1) 职位名称与职责;
2) 任职条件与要求;
3)工作流程与考核要求等。
c)管理规章。
1)管理制度;
2) 操作规程;
3) 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
5.2 贰级
5.2.1 应成立满5年,合法纳税,且近2年无严重非法经营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5.2.2 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5.2.3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经营规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设备和办公设备。
5.2.4 具有ISO9000-2001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
5.2.5 应具有二个以上专项清洗保洁服务资质。
5.2.6 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应不少于3人。
5.2.7 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人,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
5.2.8 应符合5.1的相关要求。
5.3 壹级
5.3.1 应成立满8年,合法纳税,且近3年无严重非法经营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5.3.2 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5.3.3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经营规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设备和自动化办公设备。
5.3.4 应具有三个以上专项清洗保洁服务资质。
5.3.5 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应不少于5人。
5.3.6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
5.3.7 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5.3.8 应符合5.1;5.2的相关要求。
6 机构等级评定与管理
6.1 评定组织
由行业商协会和业内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
6.1.1 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机构等级的评定工作。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a) 根据初审意见,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b) 组成专家组对机构做评定检查;
c) 根据检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确定机构评定等级。
6.1.2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机构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a) 审查机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b) 组织实施各评定程序;
c) 在评委会领导下,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6.2 评定程序
6.2.1 申请
6.2.1.1 机构可不定期自愿申请等级评定。
6.2.1.2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a)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录B;
b)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及副本复印件;
c)办公场所、库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d)近期财务报表等资料;
e)业绩证明(合同及复印件);
f)主要设备及器械情况汇总表;
g)与等级评定相关的其它资料。
6.2.1.3机构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准确。
6.2.2 受理
6.2.2.1接到机构申请材料后,评委会办公室应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6.2.2.2 评委会接到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初审意见后,组成专家组于5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6.2.2.3评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意见通知申请机构受理结果。
6.2.3 现场检查
6.2.3.1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已受理的申请安排现场检查计划,提交评委会专家组。
6.2.3.2评委会专家组应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6.2.4 评审
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评委会应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安排,召开评审会议,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6.2.5 公示
6.2.5.1 对于评审通过的机构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6.2.5.2 在公示期收到举报的,评委会应查证情况,如举报情况属实,应重新确定评审结.
6.2.6 批复
6.2.6.1对于评审通过的机构,评委会应给予评定等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等级的标志和证书。
6.2.6.2对于未通过评审的机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机构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经6.2.3、6.2.4、6.2.5程序评审通过的机构,评委会应给予评定等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等级的标志和证书。
6.2.7 等级的复核及处理
6.2.7.1等级复核是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等级的机构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完全依照等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6.2.7.2对已经评定等级的机构,评委会应按照本标准及附录A和附录B复核,每年一次。
6.2.7.3复核工作应在机构对照等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在将自查结果报告评委会的基础上.由评委会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
6.2.7.4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应等级的机构,按以下办法处理:
a) 评委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b) 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机构,评委会应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c)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机构,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等级;
d) 已取得等级的机构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评委会应立即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6.2.7.5 机构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等级的通知后,应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处理机构。凡经评委会决定提升或降低、取消等级的机构,应立即将原等级标志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由评委会做出更换或没收的处理。
6.2.8 机构等级取消后满2年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6.2.9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应重新申请评定。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继续申请评定更高等级。
6.2.10 凡等级标志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者,不得继续使用等级证书和标志。
6.3 证书和标志管理
6.3.1 机构等级证书与标志由评委会统一制作。
6.3.2 机构等级标志应置于机构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6.4 等级指标体系分值
6.4.1 计算方法
分值计算方法见表A.2《清洗保洁服务机构等级评价因素计分表》,以评价分数之和为准。
6.4.2 等级与分值的关系
等级与分值的对应关系,如表A.1所述。
表A.1等级与分值的对应关系
机构等级代号 | 分值(含本值) |
叁级 | 60-74 |
贰级 | 75- |
壹级 | 90-100 |
6.5 计分标准
指标体系中各评价因素的计分标准如表A.4所述。